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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章程
Institution Constitution

台灣更年期醫學會章程

84年3月1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內政部84年7月1日台(84)內社字第8416477號函准予備查。

87年3月8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內政部87年4月3日台(87)內社字第8711443號函准予備查

105 年 7 月 31 日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內政部106年7月10日台內內團字第1060049660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台灣更年期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更年期以及停經後醫療之發展與研究,增進會員與國內外有關學術團體、醫院之聯繫及合作做宗旨。

第 三 條:本會涵蓋之領域,即指凡與更年期及停經後有關之研究與醫療,均為本會之範疇。

第 四 條:本會之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本會之業務得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導與監督。

第 六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於其他地區。

第 七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定期舉行學術演講及研討會。

二、參加國際更年期暨停經後醫學相關之會議及活動。

三、出版有關更年期及停經後之學術論文雜誌書刊或通訊。

四、研究國人更年期及停經後荷爾蒙補充治療之相關事宜。

五、協助會員間經驗之交流,合作及繼續教育。

六、配合政府研擬及推行更年期及停經後醫療相關之業務。

七、其他有關更年期及停其後研究與醫療之發展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八 條:會員分下列五種—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由會員兩人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員後,為本會會員。

一、基本會員:凡國內外認可之醫學院修習醫學畢業,取得專科醫師執照,從事更年期及停經後有關之醫療保健工作者。

二、準 會 員:凡國內外認可之醫學院修習醫學畢業,取得醫師執照,從事更年期及停經後有關之醫療保健工作者。

三、相關會員:凡國內外認可之醫學相關科系畢業,從事更年期及停經後有關之醫療保健或研究工作者。

四、名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經理事會認可者。

五、贊助會員:凡贊助本會宗旨,願意贊助,經理事會認可者。

六、榮譽會員:原為本會會員(至少五年)年滿七十歲以上因退休而自動退會者,得經理監事會提名為榮譽會員。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九 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如下:

一、基本會員具有下列之權利及義務。

(一)選舉、被選舉與罷免會員代表之權利。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四)接受本會委託或指派職務之義務。

二、準會員、相關會員、名譽會員、贊助會員:除無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外,其他之權利,義務與基本會員相同。

三、榮譽會員具有下列之權利及義務:

(一)需繳清退會前之年費。

(二)無選舉、被選舉罷免之權利。

(三)免繳常年會費。

(四)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之義務。

第 十 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

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退會之六個月前提出書面預告。

第 十三 條:會員逾兩年不繳納會費者,得停止其會員之權利,但補繳所欠會費者,恢復其權利。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會員代表

 

第 十四 條:本會由會員選出會員代表,組織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五 條:會員代表之權利與義務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及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權利。

四、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五、接受本會委託或指派職務之義務。

第 十六 條:會員代表反違反法令、章程、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或有損本會信譽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七 條:本會會員代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八 條:會員代表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予退會之六個月前提出書面預告。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九 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二十 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及會員代表之除名。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及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本款所稱之重大事項由理事會認定之)

第二十一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產生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次遞補之。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辦理會員代表之選舉。

七、得推薦下屆理事及監事候選人名單。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六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七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同意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八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即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九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五章 會 議

 

第 三十 條: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之。除因緊急事故召開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三十一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教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份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七、本會完成法人登記後,有關章程之變更須經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並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含)以上書面連署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每四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四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與會計

 

第三十五條: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基本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準會員及相關會員新台幣伍百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基本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整;準會員及相關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七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年度計劃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八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四十 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一條:原章程經本會84年3月1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84年7月1日台(84)內社字第8416477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87年3月8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87年4月3日台(87)內社字第8711443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105 年 7 月 31 日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106年7月10日台內團字第106004966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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